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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1-04 12:00:16作者:未知
苏州企业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规定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均为一次性待遇,计发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乘以计发月数确定。其中:
(1)在职人员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计发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计发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计发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计发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计发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计发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计发月数最低为9个月。
(3)上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不足整年的月数折算为年。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4.用作遗属待遇计发基数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根据省统计局公布数据确定。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25元。
三、办理流程(退休人员死亡)
市区社服统筹区(本市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以下流程申办:
1.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申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生前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述账户已注销的,持申办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至死者生前社会化管理地所在街道或社区人社工作机构(居住在市区社服统筹区以外的,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遗属待遇申办手续。申办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申办人也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申请。
2.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受理后,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交申办人。申办人核对申请信息、阅知告知事项及承诺内容并签字确认。
3.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居住在市区社服统筹区以外的,为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核定遗属待遇标准。遗属待遇金额根据申办人确认的领取方式,发放至死亡人员生前养老金发放账户或申领人银行账户。
4.申办人可至受理申请的社保经办(工作)机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在线申请的,可通过申请渠道直接查询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
注: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申领业务待部省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后再予办理。
四、有关事项
1.申办人在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时,需签字承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查询有关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有效性。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工死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分别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3.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因遗属滞后申报死亡信息造成多领养老金的,多领金额应在亡故待遇中扣回;不足扣回的,由其遗属予以退回。
4.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以退还。
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办理遗属待遇申领手续时,一并办理其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及余额申领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全部依法继承,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结上述手续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6.2021年8月31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核定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