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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定(天津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更新时间:2023-01-10 18:09:05作者:佚名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定(天津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定

  医疗机构规定:

  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异地生育规定: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统一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待遇享受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后,开始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本文标签: 计划生育  参保  生育保险  人员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