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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2-12 14:02:37作者:未知
重庆长寿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4.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但直系亲属在本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区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租住公有住房为C、D级危房且为本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
公有住房为C、D级危房是指租住国有直管公房、区属国有企业公房为整栋或局部危房。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在凤城、晏家、江南、渡舟城镇规划区内转让住房未满3年的;
2.因离婚导致无房,但离婚未满1年的;
3.其它不得申请公租房的特殊情形。
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无住房家庭由申请人向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区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属公有住房C、D级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烈属提供烈属优待证;
(5)一、二级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是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区住房保障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是受理初审。受理机构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公示监督。区住房保障实施单位对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和区级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出具《公租房轮候资格通知书》;异议成立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排队轮候。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进入配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告知区住房保障实施单位,撤回申请。
五是公布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租房房源供给的数量和结构,制定公租房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配租房源、配租对象、配租原则、配租顺序、配租方式、配租时间和地点、配租监督、手续办理等内容。
六是租前复审。在公租房配租之前30日内,再次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进行集中复审。经复审仍然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区政府网站和区级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租房配租资格;异议成立的取消配租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是公开配租。经租前复审合格的申请人,按照保障类别和配租顺序,采取摇号方式或综合评分方式配租。配租结果3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和区级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公租房配租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