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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29 00:18:11作者:佚名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1〕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415号),同意我市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下沟社区等3个社区集体土地30.3315公顷,其中农用地13.754公顷(耕地12.4234公顷、其他农用地1.3306公顷)、建设用地16.5775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红山街道下沟社区集体土地3.306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8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5公顷;征收枣园社区集体土地1.6308公顷,其中农用地1.5789公顷(耕地1.38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6公顷)、建设用地0.051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下沟社区旱地、村庄,西至衡山28路辅路,南至枣园社区林地、下沟社区村庄,北至枣园社区旱地、下沟社区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征收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集体土地25.3946公顷,其中农用地8.869公顷(耕地8.19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695公顷)、建设用地16.525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西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南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耕地,北至老城区中沟社区,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话:63005569)、洛北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美术馆路23号,电话:6320811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