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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1-20 15:16:52作者:佚名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20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范围:
1.凤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范围:
(1)凤城镇祥云、上西、下西、南街、小东、东北、凤明、凤山、朝阳、东岳、先声、北石、龙湖、登科、城东、蓝湖等16个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包括城隍庙);
(2)凤城镇祥都、华新、文昌、湖滨等四个社区及同美农场的主要街道:祥都社区居委会的祥云路两侧店面、居住楼(从旧县制药厂往深内至西大桥路段);华新社区居委会的新育街至兴安路十字路口范围;建安大道与大同路交叉处往南门桥方向两侧;河滨南路(南门桥头起)至茶都酒店(铁路桥处)范围内的文昌社区、湖滨社区;龙湖车站两侧。
2. 城厢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范围:
城厢镇建安大道与大同路交叉处往南门桥方向两侧;河滨南路(南门桥头起)至茶都酒店(铁路桥处)范围内的文昌社区、湖滨社区;益民街(沼涛中学起)至龙湖车站两侧;城厢镇建安大道(从龙津大桥红绿灯路口至西二环红绿灯路口)两侧店面、居住楼。
二、严禁在上述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婚丧喜庆、民俗佛事等活动),对违反规定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处予5至15日行政拘留。
三、严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其监护人及向其提供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人员的责任。
四、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政府审批,确定具体燃放时间和地点。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