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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1-04 13:16:30作者:未知
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我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瑞安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序号 | 积分指标 | 具体内容 | 标准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一、瑞安市个性指标加分项 | |||||||
1-1 | 在瑞居住 情况 | 在瑞居住登记时间 | / | 20 | 市公安局 | 身份证或居 住证等 | 自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0.05分/月,最高限12分;在瑞居住满5年额外加3分,在瑞居住满10年额外加5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1-2 | 在瑞居住符合消防标准居住出租房 | 5 | 5 |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备案资料 | 在瑞居住出租房为绿色、蓝色标识,公租房、企业宿舍得5分。 | |
1-3 | 在瑞安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且实际居住 | 10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房产证等 | 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不累计计分。 | |
2-1 | 就业情况 | 在瑞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或个人经营办理营业执照 | 0.5分/年 | 5 | 市人力社保局 | 劳动合同或 营业执照 | 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不计分。 |
2-2 | 在瑞现职从事环卫、专职消防员等工作 | 0.5分/年 | 5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 相关工作证明 | 申请时需在职,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不计分。 | |
2-3 | 在瑞安担任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 | / | 5 | 市经信局 | 任命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 在普通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加2分,在规上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加5分,申请时仍担任相关职务。 | |
3-1 |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 在瑞缴纳社会保险 | 0.2分/月 | 20 |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证明等 | 申请时是在瑞正常缴存状态,不同险种参保时间可累计计算,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3-2 | 在瑞缴纳公积金 | 0.2分/月 | 15 | 公积金管理 瑞安分中心 | 公积金缴存 证明 | 申请时为在瑞正常缴存状态。 | |
4-1 | 投资纳税 | 近五年内,非投资者,个人在瑞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 / | 10 |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在瑞安的纳税凭证,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 | 2000元起加1分,每满1000元加0.5分,最高限10分。 |
4-2 | 近五年内,个人在瑞投资创业,依法缴纳所得税 | / | 10 |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在瑞安的纳税凭证,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 | 企业所得税(按投资者比例折算)和个人所得税2万元起计1分,每增加1万元加0.5分,最高限10分。 | |
5-1 | 社会服务 | 在瑞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 | 10 | 相关活动组织单位 | 志愿汇等相关证明材料 | 在瑞参加新居民志愿者队伍计2分;在瑞参加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以及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1分/2小时,最高限8分。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5-2 | 在瑞参加慈善捐款 | / | 5 | 相关慈善机构 | 捐赠证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向瑞安市新居民爱心基金等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捐款,每500元加0.5分,含同等价值的物品捐赠。 | |
5-3 | 在瑞参加无偿献血或捐献治疗量单采血小板 | / | 5 | 市卫生健康局 | 献血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在瑞首次献全血200ml加1分,每满100ml加0.5分;捐献一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起加1分。此项最高限5分。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
5-4 | 社会服务 | 在瑞安办理造血干细胞采样登记、初筛、高分辨 | 1-3 | 3 | 市红十字会 | 相关证书 | 在瑞成功办理捐献造血干细胞采样登记的加1分,初筛加2分,高分辨加3分。此项最高限3分。 |
5-5 | 在瑞登记捐献本人及直系亲属遗体器官 | 1 | 1 | 市红十字会 | 相关登记证明 | / | |
5-6 | 参加瑞安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员培训并取得证书 | 1 | 1 | 市红十字会 | 救护员证 | 救护员证需在有效期内。 | |
5-7 | 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含新居民群团组织负责人);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居民群团组织(含红色民意站)职务 | 1-2 | 2 | 市民政局、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时需在职。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含新居民群团组织负责人)得2分;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居民群团组织(含红色民意站)职务得1分。此项最高限2分。 | |
6-1 | 奖励荣誉 | 在瑞工作期间获得温州市级及以下的各级政府部门荣誉称号或奖励 | 2-10 | 10 | 荣誉或奖励授予单位 | 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获得镇街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分;获得瑞安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温州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以上加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获奖项为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是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瑞安市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各级有关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和多个部门联合设立的奖项视作同级政府奖项计分,最高分限10分。省级及以上荣誉加分标准见10-3项。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7-1 | 科技创新 | 在瑞获得或持有发明专利 | 1分/项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专利证明 | 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 |
7-2 | 近五年内在瑞承担温州市级及以下科技计划项目 | 5-10 | 10 | 市科技局 | 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 承担瑞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5分;承担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10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0分。省级及以上荣誉加分标准见10-3项。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
8-1 | 人才引进 | 属于瑞安市政府认定的F类以上人才 | 10-15 | 15 |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 人才认定证书、相关工作证明 | 在瑞工作、生活的F类人才加10分,E类及以上人才加15分。 |
8-2 | 属于瑞安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 | 10 | 10 | 相关部门 | 相关文件书面认定结果 | 与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人才分类相同的,按分类人才赋分。 | |
9-1 | 特殊身份 | 退伍军人 | 4 | 4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军人证 | / |
9-2 | 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人士 | 4 | 4 | 市两新组织、市委统战部 | 党员证或者民主党派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 | |
10-1 | 其他贡献 | 在瑞期间获得重大荣誉称号或奖励、作出重大科技创新、突出重大贡献、突出社会服务等 | / | / | 相关重点工作有关单位 | 有关证明材料 | 参考“社会服务”、“奖励荣誉”、“科技创新”等积分指标内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金奖及银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创新荣誉、省部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等加30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直系亲属遗体等加30分;省部级及以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行业内部技能比赛等荣誉加20分;获得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视情况计分,最高限50分。以上加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获奖项为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是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瑞安市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各级有关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和多个部门联合设立的奖项视作同级政府奖项计分。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具体活动及积分分值以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发文规定为准,与其他加分项不重复加分。 |
10-2 | 积极响应并完成瑞安市委市政府相关重点工作任务及参加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 / | / | 有关单位 | 有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活动 记录 | 具体重点工作任务、活动及积分分值以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相关文件为准。 | |
二、瑞安个性指标减分项 | |||||||
1-1 | 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 | 经告知后,居住在不符合消防条件的居住出租房 | / | / |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出租房四色分类中为黄色扣10分、红色的扣20分。 |
2-1 | 违法行为 | 近三年内存在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行为 | / | / | 市公安局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每次扣30分。 |
3-1 | 信用不良 | 在瑞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市人民法院 | 由责任单位 提供数据源 | 每次扣30分。 |
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瑞安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瑞安市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高于200分按200分计算。
瑞安市个性指标,设置在瑞居住情况、就业情况、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服务、奖励荣誉、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特殊身份、其他贡献等指标,对于新市民出现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违法行为、信用不良等情况,设置相应的扣分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瑞安市个性指标积分减去累计扣减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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