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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南头镇人才引进

更新时间:2024-08-15 19:31:02作者:佚名

中山市南头镇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南头镇人才引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南头镇政府及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建设与筹集,向符合南头镇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人才及重点企业在创新创业或就业初期短期租赁及过渡周转的用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供人才免租金或低于市场租金入住的政策性租赁用房。

  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可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以商品房项目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

  第五条 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一)盘活政府存量房源。通过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建配套房转作人才公寓。

  (二)收购、租赁市场房源。镇政府可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三)其他筹集方式。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或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六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址公共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南头镇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人才公寓申请租赁期限应当在有效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并在南头镇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除来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下同)在中山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或南头镇未享受过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人才购房补贴、人才房租金补贴、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南头镇党委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一)《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明确的人才范围:顶尖人才、特聘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原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二)来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我市、镇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落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管理人员;

  (四)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

  (五)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六)《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

  (七)与我镇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取得博士学历或硕士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

  (八)来我市、镇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人才;

  (九)其他经南头镇党委批准的人才。

  第九条 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标准安排。

  第十条 人才成功申领购房补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之日起,视为自动丧失人才公寓租住及享受租金补贴待遇资格,须退出人才公寓并配合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缴清承租期间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对象层次、范围及具体待遇标准(详见附件5)实行动态管理,由镇党政办、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和教体文旅办、经科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分局、卫生健康分局、团委等相应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报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汇总,经镇党委研究审议后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将进入排位名单,层次较高人才优先排位,同层次人才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排位。如房源紧张或经调剂无合适房源导致申请人暂时无法选房的,则保留申请人选房资格,按人才层次、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继续轮候,申请人无需再次递交申报材料,后序人员依次递补。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核准:由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研究,核准确定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出具住房申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公示及异议处理: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在南头镇政府网站公示符合选房资格人员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或其他问题的,须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反映情况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安排入住: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根据核准结果及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后不影响其办理入住的,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根据符合资格人才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缴交租金及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等。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下列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

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经所在企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

《单位承诺书》(附件2)

企业在原件上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

3

与南头镇企事业单位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

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证明

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7

结婚证(已婚者),如未婚的,在租住期间进行结婚登记的,需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配偶住房证明及结婚证

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8

申请人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企业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9

①特聘人才证明材料(如有则提供)

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如有则提供)

③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

④职称证书(如有则提供)

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六章 管理及退出程序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来源:由南头镇人民政府统筹镇内资源提供房源。

  第二十条 租房形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享受补贴后的租金标准与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租金补贴期限最长3年。承租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等据实分摊的费用,以及入住后人才公寓的进一步装修费用、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人才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付:人才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需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定期核查,入住人员不配合登记核查工作的,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有权清退入住人员。入住人员若中途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入住人员中途调离原单位,到本镇其他单位就职的,需在一个月内向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提交新单位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年审变更: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不定期查询入住人员社保缴纳情况。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每满一年,申请人需在一个月内向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报送《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年审表》(附件3)原件(1份)、年审材料(无住房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入住人员在职及现实表现证明等其他材料),如人才入住人才公寓后自身标准发生变更的,申请人需在一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同一人(家庭)最多享受3年租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 续租申请:人才若有续租意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递交续租申请,经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与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退出租赁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提出退租申请,填写《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退租申请表》(附件4),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填写《南头镇人才公寓放弃入住的承诺书》,交至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承租人与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承租人在终止租赁关系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退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退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并缴清承租期间应付费用:

  (一)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南头镇的(入住人才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批准其离职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才离职信息告知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如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告知,一经核查确认,取消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二)租住年限到期或享受租金补贴满3年的;

  (三)不符合第七条(二)(三)项情形的;

  (四)私自将人才公寓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人才公寓租赁期内发生的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其他费用未缴清的,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予以提醒;未缴清时间累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

  (七)人才在租赁期内空置人才公寓2个月以上的,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予以提醒;此种情形再次发生的或空置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

  (八)不接受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

  (九)没在规定时间内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十)其他被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得配租资格的人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的人才,自弃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期内人才须配合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人才公寓配租及运营管理应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涉投诉、举报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在南头镇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南头镇党委研究决定是否收回人才公寓或取消其租房补贴。

  第三十条人才(用人单位)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及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所列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人才公寓、追缴已享受的租金补贴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还公寓的,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退,清退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市场价格追缴逾期时间段的租金等费用。对申请人拖欠的费用,其用人单位应配合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追缴。

  第三十二条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审批等;南头镇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使用管理、签订租赁协议、租金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南头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按工作需要进行修订。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 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 单位承诺书

  3. 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年审表

  4. 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退租申请表

  5. 南头镇个人(家庭)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具体待遇标准

  6. 南头镇人才公寓放弃入住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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