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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哪些情况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更新时间:2023-02-17 20:59:25作者:佚名

淄博哪些情况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七)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或确定为失信惩戒行为的,暂缓3个月受理低保申请。

本文标签: 低保  家庭  财产  劳动能力  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