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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9-20 18:22:01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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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精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了有效应对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以及医疗消费水平持续上升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并优化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通知》明确:
一是2025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二是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
1.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
2.零星征缴期。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90天。
同时,《通知》也对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缴费作出具体规定。政策原文详见下方。
二、2025年特殊困难人员资助标准是多少?
实施特殊困难人员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通知》明确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一是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二是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6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如何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通知》要求,一是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县级医保部门应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共享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做好特殊人群身份标识。省税务部门在系统中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资助缴费标准配置,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及时参保并享受政府资助。二是通过精准分类资助、强化数据共享比对和排查、精准识别并跟踪参保情况,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不低于99%。三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做好高额医疗费用人群的集中推送和基层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减轻困难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2025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有哪些新的变化?
一是优化新增及流动人员参保登记渠道。从2025年集中征缴期起,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流程,增加登记渠道,城乡居民不仅可通过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还可通过手机端进入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后,再使用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费款缴纳。二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近亲属的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仅可为配偶、父母、子女,也可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三是全面优化新生儿登记及待遇享受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如何扎实抓好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切实把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精神实质,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抓好工作,维护好群众医疗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