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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1-18 07:29:18作者:未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虞征告[2022]37号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08月22日作出的浙土字(3306)A【2022】-001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绍兴市(县)2022_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上虞区),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上虞区城北ZX04-06-04-2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东至:空地,西至:盖山路,南至:江华路,北至: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百官乡镇(街道)前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123公顷,其中耕地0.012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20)14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茧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改发(2021)17号)及《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衣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对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_浙土字(3306)A【2022】-0010号《_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20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