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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1-05 13:13:08作者:未知
2023襄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及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医保待遇实行清单管理,襄阳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一)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按规定报销,即: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规定范围以内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二)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患慢特病达到规定标准的,可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其门诊费用按规定限额报销。符合特殊药品使用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襄阳统筹区域内就医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自主选择就诊医疗机构,执行全市统一医保政策,享受统一医保待遇。
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市上年度同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均住院费用10%左右的比例确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报销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四)非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非他方责任导致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大病保险予以支付。
(五)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限额补助1200元。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