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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07-03 19:16:43作者:佚名

苏州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里包括工伤保险这一项,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为标准,按计发基数的50%、40%、30%支付。

  4.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文标签: 职工  补助金  伤残  工伤保险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