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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2-23 10:48:22作者:佚名
征收土地预公告龙征预公告[2023]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因龙港市人民政府实施龙港市海塘安澜工程(城区片海塘)建设,规划面积80.2247公顷,拟征收龙港市柳江经济合作社,流浦经济合作社,咸园经济合作社,新兰经济合作社,新斗门经济合作社,砖瓦经济合作社,西桥经济合作社,三垟经济合作社,金星经济合作社,下埠经济合作社,新美洲经济合作社,江口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龙港市柳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0113公顷,龙港市流浦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0466公顷,龙港市咸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3886公顷,龙港市新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1.3948公顷,龙港市新斗门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4.0363公顷,龙港市砖瓦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3.4117公顷,龙港市西桥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4.6168公顷,龙港市三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9434公顷,龙港市金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8685公顷,龙港市下埠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1.5753公顷,龙港市新美洲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18.4964公顷,龙港市江口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5628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龙港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