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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4-03 14:22:12作者:未知
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2024年)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以下统称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女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所需资料和流程: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用EXCEL格式制作),名册样表和续保单位上期参保名单可从参保网站下载。
2、单位工会管理员登录“宁波工会网-服务平台-基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模块,按照填写保单、导入名单、支付保费、填写开票信息的流程,完成参保。
3、集体参保只提供电子发票及电子保单。
4、集体参保均通过网上进行参保。
保障费
第三条 缴费方式分两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
1、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15元,保障期限一年;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限四年。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超出份数视作无效(被保障人保障期未满提前续保的,只享受续保保障待遇)。
同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参保份数,一个保障期限内必须统一。
保障期限
第五条 保障期为一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障期为四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四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六条 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本会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的多种癌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之一,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
1、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非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疾病,但属于《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办法》所列保障范围内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可向本会申领医疗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女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女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女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本次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的癌症;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6、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7、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第十四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指的癌症或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总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报告表和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2、中心收到资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3、参保单位填写“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三联并盖章;
4、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随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帐号(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以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病后的1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线下受理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患者本人(须甬工惠会员)也可在手机“甬工惠APP”端,服务-医疗互保-特病女康理赔模块内递交申请,按要求下载和填写特病女康报告表,并在单位盖章后拍照与确诊资料照片等一并上传提交,受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特殊情况除外。
其 他
第十八条 为加大对患病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宁波工会网,原文https://nbgh.gov.cn/zghcms/hztzgg/125231.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