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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5-17 19:15:31作者:未知
图源: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根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发放标准
2021年1月之后批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的标准发放。目前高于省级标准或高于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区,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二、发放流程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人员名单及认定增发情况(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立功受奖),需由区级兵役机关核定情况后,报送批准入伍地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复核发放工作。
(一)领取人信息收集
区级兵役机关确认征集对象后,组织征集对象填写和收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征集对象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填写附件1并签字确认。
(二)汇总提供领取人信息
征集任务完成后,每年3月、9月底前,由区级兵役机关汇总形成《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花名册》(见附件2),核实盖章后将附件1和2,提供给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附件2中按要求明确增发情形,奖励增发注明奖励类型,艰苦边远地区增发应注明地区类别和时段,增发相关证明材料随表一并提供。
兵役机关应每半年提供一次附件2,统计范围包括新增发放人员和原发放人员增发情形、领取人信息变更及退兵情况等。
(三)发放优待金
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完成发放阶段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即每年6月底完成发放上年9月1日至本年2月28日期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每年11月底完成发放本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和其他情形的认定
1.征集到艰苦边远地区的由区级兵役机关根据入伍去向确定,附件2中明确。
2.服役地点调整,移防到艰苦边远地区的,由义务兵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函告批准入伍地的区级兵役机关,区级兵役机关汇总后在附件2中明确。
3.服义务兵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军士、推后离队的,由义务兵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函告批准入伍地的区级兵役机关,区级兵役机关确定后在附件2中明确。
(二)关于增发计发标准的说明
1.征集到艰苦边远地区的,按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2.移防到艰苦边远地区的,部队函件上应明确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及在该地区服役时间段,补发时长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3.获得奖励增发以一年为一个计算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