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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1-11 00:39:28作者:佚名
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济建房字〔2019〕23号)、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通告》(济房〔2019〕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方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进一步拓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三条 按照“梯度保障、稳步推进、应保尽保”的原则,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婚姻状况审核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县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信息的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受理、审核、发放及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的绩效评价,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按以下标准确定:
1.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微山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租金的政府性房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7万元(税 后)的机动车辆;未婚、丧偶、离异不带子女的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在微山县城区租住非直系亲属的私有住房。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微山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在微山县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周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微山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政府公房、单位公房或享受其他类型住房保障,申请人父母在微山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申请人在微山县城区租住非直系亲属的私有住房。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应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两周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有间断的,间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持有微山县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办理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微山县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营业房和其他非住宅房产,未享受其他类型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7万元(税后)的机动车辆;未婚、丧偶、离异不带子女的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在微山县城区租住非直系亲属的私有住房。
第七条 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微山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
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予以扣减。
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且在微山县城区共同居住与生活。
第八条 综合考虑微山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每月5元。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额。
1.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确定。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80%确定。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60%确定。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条 根据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闲置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优先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对实物保障确有困难的,采用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四章 梯度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分层级差别化保障。
第十三条 在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保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分层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按以下顺序保障。依次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期限
第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其他保障对象按补贴协议约定的期限纳入动态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在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范围内,以保障家庭申报的先后顺序,分批确定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具体申报、受理时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时,由受理单位验证应提交的证件原件,无异议的留复印件。受理部门(单位)按季度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上报。
(一)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未婚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结(离)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提供上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交基数证明和工作单位工资发放证明;(2)未参加城镇职工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或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承诺书;特困人员家庭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市城区特困人员家庭标准的证明、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效期内),则不再提交收入证明,其他家庭成员应提交收入证明。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出租承诺书;
5.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6.家庭成员在城区有私有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无证房屋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资料);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二)外来务工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结(离)婚证复印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3.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出租承诺书;
4.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同本条上述要求);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 购置发票复印件;
8.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 或调入手续;
4.结(离)婚证复印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出租承诺书;
6.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7.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复审程序。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人可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表。
(一)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城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本细则规定的材料。社区居委会应核验证件原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所审材料及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所审材料上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收入、住房等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将其收入等材料转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回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集体会审。
(二)外来务工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城区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细则所规定的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集体会审。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细则所规定的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部门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将申请材料送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信息进行审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集体会审。
经审核,申请家庭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各审核机构需将不符合的原因通过电话或网站公告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会审程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和社会保险金缴纳及养老金发放等情况进行集体会审,符合条件的列入公示范围,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对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协议内容,按月或季度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发放补贴。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以保障对象为单位,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年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保障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将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按程序将失信、违规行为向保障对象进行告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