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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2-05-20 18:23:12作者:佚名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就业创业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在线办理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此外,不同类别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

  2.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由专职人员对认定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后,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初步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复核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复核审验,经复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办结时限。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本文标签: 就业服务  人员  吉林  困难  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