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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2-08 12:19:53作者:佚名
问:江门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202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江门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标准是:在职人员按《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33.77元(按2022年度最低缴费基数3822元×3.50%计算)。
江门市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江门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201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过江门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已缴费满规定年限的,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2021年江门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0%(即126.80元/月)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缴费未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退休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期间,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不计发个人账户。
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哪些?
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吗?
答: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可到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1.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2.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3.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5.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