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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5-08 10:50:43作者:佚名
无锡滨湖区老年人助餐补贴政策
无锡市滨湖区老年人助餐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锡滨政办发〔2018〕11 号)精神,满足我区老年人特别是“三无”、低保、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就餐配餐送餐服务需求,进一步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现就全区老年人助餐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年满 60 周岁的本区户籍老人。共分三类对象:
第一类:百岁老人、符合“三无”供养、低保救助标准的老年人;
第二类: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 倍以内的低收入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
第三类:其他老年人。
(二)助餐机构。按助餐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和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按照《滨湖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基本标准(试行)》(锡滨民发〔2012〕21号)标准建设。
2.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按照《推进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锡民福〔2013〕15 号)标准建设。
二、补贴标准
(一)老年人就餐补贴
对三类助餐对象分别给予 1 元~3 元不等的补贴,其中,第一类对象每人每餐补贴 3 元,第二类对象每人每餐补贴 2 元,第三类对象每人每餐补贴 1 元。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二)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1. 完成达标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一次性补贴 3 万元;
2. 完成达标建设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一次性补贴 5 万元。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三)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1. 实际助餐服务量日均 10~30(含)人次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每年给予 1 万元的补贴;
2. 实际助餐服务量日均 30~100(含)人次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每年给予 3 万元的补贴;
3. 实际助餐服务量日均 100 人次以上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每年给予 5 万元的补贴;日均助餐人次=全年度就餐人次÷(365 天-104 天)÷12 月,由同一个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 厅”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助餐点助餐人次合并计算到该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
三、补贴办理和发放
(一)老年人就餐补贴
1. 申请。老年人就餐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补贴申请,填写《滨湖区老年人就餐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自理能力、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初审的纸质材料上报至街道(镇)审核,同时在滨湖区智慧养老综合数据服务平台进行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 审核。街道(镇)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纸质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对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4. 审批。区民政局在综合上述情况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就餐补贴;对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5. 发放。老年人在助餐机构就餐应办理就餐卡,就餐补贴以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标准分别按三类对象享受,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费用由助餐机构先行垫付。老年就餐卡原则上只可由本人在办理地的助餐机构使用,不得跨区域使用、转借和挪作他用。区民政局每半年按滨湖区智慧养老综合 数据服务平台内的助餐刷卡数据结算补贴,拨付至各街道(镇)财政,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二)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申请滨湖区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单位,应填写《滨湖区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属街道(镇)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街道(镇)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一次性补贴,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三)助餐机构运营补贴助餐机构运营补贴按机构日均服务人次实行分类补贴,实际助餐服务量以滨湖区智慧养老综合数据服务平台内的助餐刷卡数据为准。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金额进行评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年度予以分类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因客观原因助餐刷卡设施暂时无法使用的,由助餐机构以人工记录方式建立老年人助餐统计台账,就餐人员名单经社区(村)确认后按月向社会公示。
(二)助餐服务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助餐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食品采购、加工制度,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助餐机构膳食提供应以套餐为主、分类设置,价格、食量要符合实际,能满足不同对象需求,避免浪费。助餐机构如要调整套餐设置和价格,需经社区(村)认可后,将变更方案在社区(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于次月施行;原则上无特殊原因,套餐价格 1 个自然年内最多调整一次。(四)社区(村)应加强对老年就餐卡的充值管理,确保卡内资金安全;老年人亡故或户籍迁出本区的,本人或家属需主动与社区(村)联系注销,协商做好就餐卡内金额的返还工作;就餐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 500 元,卡内总金额不得超过 1000元。
(五)区、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定期联合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对助餐机构的食品卫生、厨房安全等情况进行抽查;社区(村)应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减少或取消当年的补贴资金;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火警、责任亡人事故的,取消第三方助餐机构的助餐资格,追回各项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滨湖区老年人就餐补贴申请表
2. 滨湖区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