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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调整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8 06:13:10作者:佚名

兰州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 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保就医管理,提高门诊慢特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减轻职工就医负担,结合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职工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政策名称

  根据《国家医保局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等统一规范为"门诊慢特病"。

  二、调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

  兰州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共38个病种,本次支付限额标准调整涉及30个病种,调整后标准见下表。未调整的8个病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审核标准

  (一) 将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 审核标准修订为:

  (1) 结合风湿性心瓣膜病、扩张性心肌病、心肌炎、冠心 病、高血压及退行性心瓣膜病等病史;

  (2) 检查血浆脑钠肽(BNP) >400pg/ml 或基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 > 2000pg/ml 或心脏彩超(提示有心包、心肌或瓣膜疾病,心房或 者心室扩大,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5%,无肺心病导致肺动脉高 压) ;

  (3) 心功能分级三级及以上;

  (4) 用体检资料申办的患者还需提供诊断证明。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审核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将原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 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修改为"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自 身免疫性肝炎、胆汁淤积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 ", 审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规定执行。

  四、政策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兰州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支付一览表》

本文标签: 医保  门诊  职工  标准  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