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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时间计算标准

更新时间:2024-08-19 19:29:35作者:未知

苏州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时间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

  以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

  要求: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注: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从其在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

本文标签: 职工  产前  待遇  基数  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