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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5-18 04:30:48作者:未知
2020年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政策:
1、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20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2020年7月1日起开户的职工按新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0年度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1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需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0年7月开始补缴。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
3.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以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4.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银行网点。
5.各银行网点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准确无误。
(二)网上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 “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下载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按照柜面办理的要求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按职工个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基数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制作年度基数调整表格(表格样式可通过“归集业务”—“基数调整”菜单直接导出)。
3.单击 “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基数变更类型选择“年度基数调整”,单击导入按钮,导入制作好的年度基数调整表格,提交打印受理回执后再次提交,完成年度基数调整。
如有问题请与缴存银行联系或拨打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2、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降低疫情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影响,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现就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线上服务。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优选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业务。
二、减轻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复工后再恢复缴存。
三、延长购房提取期限。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购房提取无法办理而超期的,提取期限暂顺延3个月。
四、适当延后公积金贷款还款时间。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适当延后疫情防控期间的还款时间,具体确认手续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
五、暂时调整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的贷款条件。企业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补缴的,期间中断时间不影响相关职工贷款时连续缴存计算时间。
相关临时调整事项视疫情防控情况做进一步调整或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