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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2-05-18 04:17:13作者:未知

长沙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长沙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实施范围

  (一)补助对象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拆迁范围、高山移民计划、移民搬迁政策等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同一户成员中有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车辆登记(三轮车、摩托车除外)、缴纳住房公积金、财政供养人员的不予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有唯一住宅的农户。

  (二)房屋改造

  危房是指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或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房屋危险程度鉴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文件,由镇(街)组织人员逐户开展房屋安全简易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

  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三)补助标准

  维修每户补助2万元;新建每户补助分三个档次:4万元、6万元和8万元,其中4万元补助标准符合每户1人要求,6万元补助标准必须符合每户2-3人(含3人)要求,8万元补助标准必须符合每户4人(含4人)以上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改造方式

  C级危房:拟改造房屋属局部危险(C级)的必须消除房屋危险性评定中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换瓦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鼓励以镇(街)、村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改造。统一加固改造前,应制定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基本内容,充分征求援建对象意愿后再行实施。对C级危房鼓励实施维修加固,也可因地制宜拆除重建。

  D级危房、无房户:拟改造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新建房屋原则上由援建对象自建,对于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拆旧建新援建对象,可采用统建、代建方式实施,并签订统建、代建协议。援建对象自建必须选取有资质或有丰富经验的农村工匠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维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没有建房意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和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已分户的老人户有义务赡养人的,镇(街)应结合义务赡养人住房情况认定其住房是否有保障,老人住危房的应责成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援建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基、建新拆旧”。除厨房、厕所外,建筑面积1人户20-35平方米、2人户30-45平方米、3人户40-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援建对象每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性房屋面积20-3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援建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由镇(街)负责追回补助资金。

  2.房屋结构:新建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提高房屋抗震能力,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有保障。提倡就地取材、节约实用,采用斜坡屋顶,外墙立面不提倡使用瓷砖。

  3.房屋颜色:建议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建房屋外墙颜色保持用色整体、统一,具体颜色由镇(街)自行决定。

  4.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三)审批流程

  1.申报。由本人自愿向村(社区)提出申请,由村(社区)组织填报申请表。村(社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表应有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干部和5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经村(社区)评议产生的援建对象必须在村(社区)级公告栏及其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户主、户籍人口数、贫困情况说明、房屋危险性等级、改造方式、评议结果、新建房屋面积、补助金额)。村级公示照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照片为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同村务公开栏的合照。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出具评议意见,并将援建对象相关资料报镇(街)。对居住在农村危房中且未享受过住房补助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  

  2.初审。镇(街)对村(社区)评议产生的援建对象逐户上门核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评议会进行初审,初审产生的援建对象必须在镇(街)公告栏及其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援建对象相关资料报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联审。援建对象名单由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报相关单位联合审查,联审确定的援建对象名单及时反馈至镇(街)。

  4.公示。最终确定的援建对象名单需在长沙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星沙时报》,以及镇(街)、村(社区)公示栏公示。

  5.函告。各镇(街)在援建对象开工建设前需将改造方式、新建房屋面积、进度、质量安全、拆除旧房等要求和补助金额等函告援建对象。建设后如需取消援建资格的,将原由函告援建对象。

  注:申报过程中各项流程须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各级评议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不同类别的援建对象在公示时要单列或清晰注明。镇(街)需将援建对象公示照片统一上报至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查。

  (四)档案管理

  各镇(街)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援建对象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镇(街)不定期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资金管理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协调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长沙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住建发〔2019〕42号)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镇(街)要及时追回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认定及验收人员的责任。同时,县、镇(街)两级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援建对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援建对象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不能直接拨付的,在征得援建对象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经村委会同意,报镇(街)批准备案方可代领。实施统建的,根据统建协议,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镇(街)、村委会或施工单位。资金未拨付至援建对象本人的,需将相关协议复印件存入“一户一档”资料中。

  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后1个月内,县、镇(街)、村(社区)需将援建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在县、镇(街)门户网站、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存相关网站公示截图和公开栏公示照片存档备查。

  四、实施步骤

  (一)对象确认

  各镇(街)要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逐户开展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其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由县民政局认定;“农村低收入群体”中残疾人身份由县残联认定。

  (二)组织实施

  各镇(街)应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总结推广成本经济、结构安全、功能基本齐全的危房改造方式和技术,降低援建对象建房负担;结合农村“厕所革命”、乡村旅游等工作,提升改造效果。确保全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2021年8月底前开工,11月底前完成。

  (三)质量安全管理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应加强危房改造过程中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及时掌握房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到位。村(社区)必须告知援建对象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新建和维修加固房屋检查情况要分别记录留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

  各镇(街)、村(社区)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应户户上门验收,按照《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指南(试行)》的验收基本要求和《农村房屋基本安全评定指南》开展验收工作,基本安全评定合格方可上报拨付名单。将由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邀请的第三方机构对拨付名单验收结果进行抽查。不符合验收基本要求、基本安全评定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将取消补助资格。

  (五)档案管理

  各镇(街)要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整理援建对象资料(包括改造前、中、后的照片、相关数据),建立援建对象基本情况档案,在12月底前完成援建对象“一户一档”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绩效考核、工作调度、督查落实等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援建对象“一户一档”纸质档案的管理;负责协调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所需资金以及衔接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房屋质量鉴定;对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行抽查督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摸底、核实和筛选工作,坚持民主评议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负责危房修缮和新建对象的申报;负责认定已分户的老人户住房保障问题;负责组织协调村委会制订统建、代建的具体措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和验收工作;负责危房改造援建对象“一户一档”资料收集;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追回不符合援建要求的资金。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的身份。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身份。

  县残联:负责认定“农村低收入群体”中残疾人的身份。

  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督促追回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金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镇(街)按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援建对象的建新拆旧监管工作;对援建对象有无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查;负责援建对象新建房屋选址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供电公司: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实际需求情况,实施农村危房供电设施改造,并严格按照长沙市物价局核定的低压单相计量装置收费标准执行。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援建对象有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审查。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落实要求,配合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

  (二)加强宣传

  各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宣传,引导“农村低收入群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实施改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本文标签: 危房  农村  对象  住房  长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