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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规定(时间+对象)

更新时间:2022-05-18 03:49:42作者:佚名

青岛西海岸新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规定(时间+对象)

  ◆办理时间: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对象:西海岸新区流动人口,具体是指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市(包括县级市)到青岛西海岸新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即:青岛市以外人员以及青岛的胶州、平度、莱西三个县级市的人员来新区居住3日以上的,均属我区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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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明确规定。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