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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5-18 03:26:15作者:未知
2022陕西医保局开展药品价格监测结果通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常用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监测信息引导市场、服务群众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常用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价格监测点确定
各市(区)结合实际,在城市区域内选择3家有代表性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常用药品价格监测点。
2、监测品种确定
监测品种由省医疗保障局确定,实行动态调整。首次监测品种50个(详见附表),重点监测销量大,老百姓常用的药品。
3、信息采集报送
每月25日为常用药品价格信息采集日。各市(区)在当日18时前将采集的常用药品价格信息报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首次上报时间为3月25日。
4、监测信息发布
在各市(区)上报常用药品价格监测信息的次日,省医疗保障局和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别在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上统一发布常用药品价格监测结果。有条件的市(区)可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发布。
二、工作要求
1、常用药品价格监测与信息发布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医保部门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压紧责任,将常用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2、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是落实常用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监测点采集数据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数据的比对,认真核实监测信息,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3、为保证常用药品价格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正常、有序实施,真正发挥引导市场、服务群众的作用,省医疗保障局将对各市(区)监测数据的上报率、及时性及准确性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联系电话: 029-63919359
附件:_(区)内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用药品价格监测信息表:表1、表2,表3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