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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1-15 17:18:55作者:佚名
宜昌市养犬处罚规定
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处罚规定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不遵守接种狂犬病疫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4.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排泄物未即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