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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1-05 00:42:32作者:未知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5.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6.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1)存款人身份证件资料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2.专用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1)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设所需的全部资料;
(2)存款人当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根据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还需提供相关如下材料:
(4)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存款人类别为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还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批复。
(5)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3.临时存款账户申请资料
存款人应提供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纳入预算管理的临时机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存款人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三、办理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可适用简易程序。有关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开户银行机构现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开户材料。
(二)申请受理:开户银行机构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提交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开户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人民银行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本行账户管理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不予受理,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加盖本行账户管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人民银行依据前款第一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交接:开户银行机构专人将开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按照要求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人民银行受理后,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上签收。
(四)审查: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机构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基本要素、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致。
人民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出具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申请材料修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人民银行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决定:审核合规的,人民银行受理人员在开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名章,打印开户许可证,随账户资料一并提交账户管理高级主管。账户管理高级业务主管审核无误,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分管副行长的授权,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本行行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签章,退回人民银行受理人员。人民银行受理人员整理账户资料,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登记开户许可证编号。
审核不合规的,人民银行受理人员在开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填写核准未通过的理由并加盖名章,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随账户资料一并提交账户管理高级主管;账户管理高级业务主管审核无误,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分管副行长的授权,加盖本行行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签章,退回人民银行受理人员。人民银行受理人员整理账户资料,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并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登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六)结果送达:人民银行一般采取由开户银行机构代为送达的方式,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开户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开户银行,视为送达。申请人明确提出通过邮寄、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的除外。
四、办理时限
人民银行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核准开户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