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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27 15:11:48作者:佚名

大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

  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主要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参考标准

  约1413.495元/人·月(2021年11月起)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请认定表》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3.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

  4.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

  5.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渠道

  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本文标签: 人员  困难  单位  招用  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