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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5-15 10:43:57作者:未知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1.年龄在20-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
2.16至35周岁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职责
(一)就业见习单位职责。就业见习单位应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落实全程管理责任;应针对就业见习目标、标准和学员特点,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见习计划;应确定指导老师,准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排好工作场所;应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开始前须在“江苏省人社网办大厅”进行学员备案,同时将《见习学员备案花名册》、见习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失业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失业青年提交)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为就业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内,就业见习单位应负责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费。
(二)指导老师职责。指导老师须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岗位职业技能和丰富的指导经验;帮助见习学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育过硬的工作作风,提高实践操作技能;悉心关心爱护见习学员,努力防控责任事故。
就业见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负责向学员传授本岗位的技能和相关理论知识,完整清晰、耐心细致地说明操作要点和操作规程。掌握见习进度,注重见习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效率,确保学员在正常条件下胜任工作要求。
(三)见习学员职责。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老师,积极主动地配合指导老师的工作;虚心向指导老师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自觉维护就业见习单位的形象、利益和声誉,保守就业见习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刻苦钻研,认真实践,勇于探索,提升职业能力;注重安全生产,避免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