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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保险费

更新时间:2022-05-18 01:44:50作者:佚名

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保险费

  办理条件

  根据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并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累计60个月)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之前一次性办理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登记表

  身份证

  办理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本文标签: 十五年  参保  城乡居民  按年  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