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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期护理保险享受条件、方式、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18 01:28:59作者:佚名

重庆长期护理保险享受条件、方式、标准

  重庆长期护理保险

  一、享受条件: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满足缴费年限

  首先要达到我市制定的失能评估标准,然后看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是否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未满15年的,从补足保险费(按评估结论作出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的方式一次性补足)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二、享受方式和标准:三种服务方式自愿选择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三种服务方式中选择:

  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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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待遇  标准  人员  政策规定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