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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前湾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02-14 13:21:07作者:佚名

宁波前湾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

  宁波前湾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宁波前湾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新区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宁波前湾新区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符合省内居住证及积分互认条件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级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指标项,总分值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级个性指标。设“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党员管理”“社会治理”“兵役情况”“公益捐赠”6个指标项,总分为50分。区级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宁波前湾新区内应用。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区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减指标积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应用在入学、申请公租房及补贴、申请职工健康体检、申请职工疗休养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对需新增的赋分或自动赋分指标需调整赋分,根据指标填写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通过收件平台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到对应审核赋分部门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当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无法赋分;当材料需要补充证明时,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当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2.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登记所在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五、职责分工

  (一)区级部门职责

  1.政法委负责统筹推进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指导各镇(社工委)开展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工作。

  2.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教育文体和旅游局负责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旅游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并做好每年度积分入学入园和旅游的公示工作。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6.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并按职责做好科技技术奖的材料审核及赋分工作。

  7.发展和改革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总工会、妇工委、团工委等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材料审核及赋分工作,并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二)镇(社工委)职责

  各镇(社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具体工作,设立量化积分窗口,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申评的咨询、解释、收件、登记,协助办理线上申请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六、其他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审核赋分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新办发〔2018〕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审核评分部门审核形式所需证明材料
省级共性指标年龄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公安分局系统自动评分居民身份证
(100分)(20分)
文化程度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教育文体和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10分)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旅游局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职业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人力资源和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10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社会保障局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是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缴纳社保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人力资源和系统自动评分
(30分)社会保障局
居住时间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公安分局系统自动评分浙江省居住证
(30分)
市级共性指标就业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系统自动评分、1.劳动合同原件;
(150分)(10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2.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住房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的,得20分。公安分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20分)2.租房协议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紧缺岗位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劳动合同原件;
(10分)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投资纳税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税务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个税所得税纳税记录;
(10分)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市级共性指标带动就业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营业执照副本;
(150分)(10分)2.带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发明创造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市场监管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专利证书原件、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20分)
表彰奖励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政法委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20分)
参与公益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志愿浙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团工委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30分)
无偿献血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社会事务管理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10分)
无偿捐献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均得1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社会事务管理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造血干细胞入库登记荣誉证书(爱心卡或电子入库登记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捐献证书;
(10分)2.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市级共性指标违法失信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发展和改革局人工核查评分无需提供材料。
违法犯罪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公安分局人工核查评分无需提供材料。

   2.宁波前湾新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审核评分部门审核形式所需证明材料
区级个性指标见义勇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最高限12分。公安分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由公安部门确认的关于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或荣誉证书原件。
(50分)(12分)
表彰奖励在新区获得党工委管委会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或被评为优秀外来创业从业人员荣誉称号的,得6分;获得新区群团(总工会、妇工委、团工委等)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得3分。可累加,最高限12分。政法委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12分)
党员管理 (10分)1.在新区入党成为正式党员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区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得3分;组织部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所属基层党委出具的在新区入党并成为正式党员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区或作为流动党员流入到新区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相关证明;
2.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到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报到,相对固定、长期(一般指6个月以上)参加本地组织生活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得2分;2.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所属基层党委出具的积极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的证明材料;
3.积极参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属基层党委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满24小时得3分,每增加8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4.获得拥有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得2分。
以上可累加,最高得10分。
社会治理 (6分)1.加入新区流动人口融合性社会组织并取得会员身份,参加融合性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总时长满30小时,得2分;各镇(社工委)、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融合性社会组织出具的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各类活动总时长的证明材料;
2.积极参与新区基层治理建设,任网格长、网格员、微网格员、民情联络员等1年以上的,得2分;政法委2.所在镇(社工委)出具的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建设的证明材料;
3.持宁波颁发有效期内的人民调解员证书的,得2分。3.人民调解员证原件。
区级个性指标兵役情况退役军人,得5分。社会事务管理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退出现役证原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的)或县级人民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
(50分)(5分)
公益捐赠个人近5年内,在本市内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款,捐赠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分限5分。共同捐助的按实际捐赠数额的平均数计算。社会事务管理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公共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5分)2.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公共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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