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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和浩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3 14:14:10作者:未知

2024年呼和浩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领取待遇人员合法权益,给广大待遇领取人员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资格认证服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全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

  在呼和浩特市本级和各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

  二、资格认证周期及频次

  (一)企业(含灵活就业)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伤伤残津贴及护理费领取人员采取递延式认证方式(即12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当年新退休人员在领到待遇的当月需进行一次资格认证,以后认证方法与历年退休人员相同。有效期内再次认证即可按新的认证时间递延有效期。如:上次认证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的本地居住退休人员,最晚认证时间为2023年4月9日,如该人员2023年1月5日再次认证,则下次最晚认证时间递延至2024年1月4日。

  (二)企业遗属及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员每月认证一次,每月1-15日完成当月的认证,当月未认证的暂停发放待遇。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请按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认证。认证有效期内不停发待遇,到期前未再次认证的将于到期当月暂停发放待遇,至再次完成认证后予以发放并补发相关待遇。

  三、资格认证方式

  (一)2024年度资格认证工作采用“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内蒙古人社”APP、人社部“掌上12333”APP进行网上认证。即通过微信搜索“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公众号并关注,在“社保服务”模块下点击“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完成认证操作;也可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安装“内蒙古人社”手机APP或“掌上12333”APP,进入“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模块按提示操作完成认证。以上任意一种认证成功即可。本人使用手机APP认证存在困难的,可就近到社区、乡镇的劳动保障平台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手机APP认证操作。

  (二)长期失能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手机APP完成资格认证的,可由家属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送达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或向领取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四、注意事项

  (一) 待遇领取人员要自觉形成定期自助认证的习惯。在认证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完成认证,递延有效期,避免影响您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已经因超期未认证停发待遇的,在完成资格认证后将自动恢复待遇发放并补发相关待遇;当年新增的待遇领取人员如不及时进行认证,也将暂停待遇发放。

  (二) 领取待遇人员在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请及时再次认证并留存有效手机号,以便接收资格认证相关提示信息。

  (三)因社保系统中基础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导致手机APP无法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请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信息后,再进行资格认证。

  (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索取个人其他信息和财物的,待遇领取人员或协助认证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及时报警。

  (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及时申报参保人员死亡、服刑等信息,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和其他手段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除追缴冒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外,还将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全体待遇领取人员积极配合、参与、监督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并欢迎举报死亡不报、服刑不报等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咨 询 电 话:12333

  服务监督电话:呼和浩特市社保中心5181334

本文标签: 待遇  社会保险  人员  资格认证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