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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2-09 18:22:31作者:佚名
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被退租情形
1、经调查核实,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函件通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并索赔损失:
(一)承租期间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三)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四)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具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且确无其他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房源情况给予承租人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房屋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腾退过渡期已满,拒不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有前款(三)至(八)项情形之一,且拒不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或强制执行期间产生的租金在合同中约定。
2、租赁合同遇有下列情形的自行终止:
(一)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
(三)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五)合同自行终止的其他情形。
3、退租注意事项
①租赁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前,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函件通知,向承租人发放书面通知,承租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将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30日内退还运营管理单位并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再次分配。
②承租人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配合运营管理单位验收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表读数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点交钥匙、水、电、暖卡等相关物品,结清租住期间的各项费用、租房保证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退房验收表》上签章确认。运营管理单位退还租房保证金并于房屋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书面报送房屋退还情况。
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企业派人到场共同办理腾退事项。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回承租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定期将项目空置房源信息向社会公示,并结合腾退房源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再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