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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5-19 18:05:05作者:未知
北海市直幼儿园2023年秋季学期招生办法
为做好2023年北海市直幼儿园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幼儿园招生管理,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
市直幼儿园招生学校有北海市机关幼儿园、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涠洲岛分园、北海市第一幼儿园、北海市第二幼儿园、北海市第三幼儿园、北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北海市第五幼儿园、北海市第六幼儿园、北海市第七幼儿园。
二、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适应集体生活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条件
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招收具有海城区、银海区银滩镇户籍的适龄儿童。
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涠洲岛分园招收具有涠洲镇户籍的适龄儿童。
北海市第一幼儿园招收具有海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北海市第二幼儿园、北海市第三幼儿园、北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北海市第五幼儿园、北海市第六幼儿园、北海市第七幼儿园招收的适龄儿童不限制户籍所在地。
四、报名时间
2023年6月10—14日,逾期不予报名。
五、报名办法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根据儿童实际情况,在报名时间内登录网站(http://www.gxszxy.com:4505/)进行网上报名。每位适龄儿童仅限选报一所市直属幼儿园。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网上报名后,根据幼儿园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所报名幼儿园进行现场核验。核验材料合格者由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各幼儿园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教育局网页、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相关幼儿园公告宣传栏等公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方能参加电脑随机抽签。
六、录取办法
(一)录取程序
1.直接确定拟录取对象
报名结束后,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如果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所报读幼儿园招生计划数的,即直接确定为该幼儿园拟录取对象。
2.电脑随机抽签确定拟录取对象
报名结束后,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如果报名人数大于所报读幼儿园招生计划数的,将在8月上旬根据所报读幼儿园招生计划数,采取电脑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为该幼儿园拟录取对象。
3.公示
经审核确定为拟录取对象的,由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属各幼儿园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教育局网页、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相关幼儿园公告宣传栏等公示三天。
(二)确定正式录取新生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拟录取对象确定为正式录取对象。
七、咨询及违规处理
(一)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如对幼儿园报名、录取工作有疑问的,请向相关幼儿园咨询:
1.北海市机关幼儿园地址:银海区南京路1号。咨询电话:0779-2020981
2.北海市第一幼儿园地址:海城区解放路15号。咨询电话:0779-2023598
3.北海市第二幼儿园地址:海城区和平路西祥毛里21号。咨询电话:0779-2023596
4.北海市第三幼儿园地址:海城区新安街光明里5巷2号。咨询电话:0779-2023542
5.北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地址:银海区湘潭路6号。咨询电话:0779-2252502
6.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涠洲岛分园地址:涠洲镇城仔村。咨询电话:0779-2020981
7.北海市第五幼儿园地址: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西侧。咨询电话:0779-3965063
8.北海市第六幼儿园地址:北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东南侧。咨询电话:0779-3209266
9.北海市第七幼儿园地址: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东校区东南面。咨询电话:0779-3208055
(二)为加强对我市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和违规招生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咨询,受理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
报名咨询电话:0779-3200692
招生监督电话:0779-3210025
(三)如发现有违反招生规定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如有提供虚假的小孩户籍或年龄等报名材料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不执行“限报一所市直属幼儿园”规定的,或同一人重复报同一所幼儿园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八、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接到相关幼儿园录取通知书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到幼儿园办理入学手续。凡是未按时到园注册的,视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主动放弃学位,幼儿园不再保留其学位。
九、招生纪律
市直属幼儿园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及其监护人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巧立名目以设置特色班、兴趣班吸引招生;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附则
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有子女入学需求的可于6月底前到北海军分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具体事宜。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北海市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