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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4-02-28 00:44:22作者:佚名
南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
一、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求助方式
自行来站、公安护送、城管护送、救助站主动救助、其他人员护送、其他站护送、救助站接回、乡镇街道协助申请和其他方式等。
三、救助接待
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办理入站前会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接受身体、精神情况初步检视与安全检查,遵循物品管理规定。疑似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将及时联系、护送至医疗机构救助、诊断。疑似吸毒、在逃、被拐、外籍人员等情况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主要包括:
(一)生活服务
随身物品寄存、住宿、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必要的生活物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视情提供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服务。
(二)寻亲服务
登录全国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构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存在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置。
(三)医疗服务
受助人员突发疾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将视情及时提供站外住院、医院门诊、药品发放或在站就医等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四)返乡服务
1.自行离站: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的受助人员自行离站的,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并视情况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或不超过20 元交通费。
2.接领、护送离站:受助人员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单位亲属村(居)委会接领、救助管理机构接领、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离站。
3.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
(五)安置服务
对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
五、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六、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