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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3-26 12:09:15作者:佚名
《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
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地方基础养老金与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相挂钩,并按一定算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确定。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参保居民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年起,每年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计发系数,重新核定本人的地方基础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重新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其地方基础养老金中与缴费指数挂钩的部分加发10%。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同时,实行更加灵活的缴费办法,参保居民当年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参保居民第一次缴费之后选定的缴费标准仅当年有效,如果次年未修改缴费标准,仍以上年第一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为准。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