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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3-02-21 10:54:11作者:佚名
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有关问题解答(2023年2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 号)文件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养老待遇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50元/月原由社保部门发放改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目前全市已启动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交接工作,请关注相关变化。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有没有提高?
答: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最低发放标准由原来的50元/月调整至60元/月。
高龄津贴新标准什么时候调整发放到位?
答:2023年1-2月,全市高龄津贴按原发放标准、原发放途径进行发放。从3月份开始,社保部门停发,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并一次性补足从1月起至移交前的差额部分。
举例:龙港市泰安社区陈XX,今年81周岁,2023年1月由社保部门发放待遇375元(包括养老金325元和高龄津贴50元),3月起移交民政部门发放后,社保部门每月8日仅发放325元的养老金,民政部门每月20日左右另发60元的高龄津贴,以及一次性补发1-2月的高龄津贴差额部分。
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全部移交民政部门发放后,发放时间和银行账户是否会有变化?
答:社保部门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8日,民政部门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20日。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的账户原则上为本人市民卡关联的金融账户,故移交后部分老年人的发放账户会发生变动。
老年人户籍变化会不会影响到高龄津贴的发放?
答:高龄津贴发放只面向浙江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户籍转至省内其他设区市的老年人,按照户籍地高龄津贴标准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发放,户籍转至省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津贴。
原在社保部门有发放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在发放部门移转后,将只对浙江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
关于高龄津贴发放有关问题,需了解更多详情的,可咨询哪些电话?
答: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
68665203(社保咨询电话)
59911816(民政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