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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6-18 00:24:14作者:未知

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安居环境,切实解决引进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根据《象山县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14号),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面向象山县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的过渡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制定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政策,负责人才认定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的统筹;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属国企人才公寓租赁、使用等行为实施监督;

  县直属国企、产业园区及功能区、镇乡(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象山县租赁型人才公寓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认定。

  第五条 象山县各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可按“一寓一策”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

  第六条 人才公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七条 申租对象为法定退休年龄内且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A—F类人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

  (二)A-E类人才在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F类人才须在象山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应在引进当月(F类人才引进时间为首次在象缴纳社保时间,A-E类人才引进时间为首次在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象山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

  (五)人才公寓原则上应实行单位限租数量的要求,具体根据人才公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夫妻双方均符合申租条件的,全县范围限租一套。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人才认定(限A-E类人才)。A-E类人才根据《象山县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象人社(2023)51号)文件,前往县人力社保局完成高层次人才认定,获取宁波市或象山县“高层次人才认定书”。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以下途径下载并填写《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浙里办app—浙里人才之家—象山人才码—六子服务—房子,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1.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A-E类高层次人才认定书,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限A-E类未缴纳社保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并打印纳税证明);

  4.F类人才提供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等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浙里办APP下载并打印在象无房证明(已婚人才须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租条件的,在《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办理租房。申租人持申请表30日内前往所申请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管理运营单位办理租房手续,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押金、租赁期限和腾退等事项,并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若房源少于申租数的,原则上按照人才层次顺序确定优先申租对象;同一层次人才根据引进时间先后(即F类人才首次在象缴纳社保时间,A-E类人才首次在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申租对象。

  租赁协议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1个月办理手续,需要续租的,申请人向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管理运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房合同,所有人才公寓累计租期合计不超过3年。

  1.在象缴纳社保证明,未缴纳社保的A-E类人才须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浙里办app和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并打印);

  2.浙里办APP下载并打印在象无房证明(已婚人才须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第九条 租金标准

  (一)人才公寓租金原则上根据市场情况一年一调,具体由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同步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基数为标准,第一年优惠30%,第二年优惠20%,第三年优惠10%。

  (二)承租人按租房合同规定支付房屋租金、水电、燃气、车位租金等费用。

  第十条 打造人才公寓应用场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里人才之家—象山人才码—六子服务—房子”模块,获取全县人才公寓的数量、房型、地理位置、周边配套、租金费用、入住申请流程等相关信息。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对人才公寓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请人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租房资格,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退出该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租赁房租赁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5.损坏房屋,未在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6.不再符合申租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缴纳租金有关费用的;

  8.存在违反政策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管理运营单位应建立管理巡查机制,每半年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租期内,因在象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准租条件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最多可延长续租六个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承租人应当配合政府进行换房、临时转移等工作。

  第十四条 随招商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引进的人才,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落实人才过渡性住房保障工作,若引进单位为人才提供免租金住房,该人才不得再享受“宁波市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关于做好欢乐家园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16〕22号)文件、《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文标签: 人才  象山县  公寓  单位  象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