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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1-08 09:56:44作者:未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3.工伤保险条例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鉴定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其它能反映伤病情的音视频材料等。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点击下载)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鉴定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核受理 办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0个工作日 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令21号)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补正时限 组织现场查体鉴定 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查体,并依据查体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材料齐全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时限可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送达鉴定结论 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16个工作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令21号) 鉴定结论送达单位和个人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40窗口
2.电话咨询:0633-12333;0633-8866234
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40窗口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