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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1-07 00:38:38作者:未知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条件+补贴对象
一、个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
(二)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
2.证书工种及等级需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内;
3.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
4.已持有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且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二、企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通过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活动的企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企业(或行业协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企业、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企业。
(二)补贴条件
1.申请补贴的企业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常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费;
(4)上报的合格人员需符合个人补贴对象身份要求;
(5)各类培训活动需提前7天在培训服务网上按要求备案,并经人社部门同意后开展。
2.申请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另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岗前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新录用员工,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2)岗前技能培训内容需严格按照岗位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等内容开展培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6课时(2天);
(3)补贴申报时间在培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
受训职工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由实际用工企业申报补贴。
3.申请以师带徒补贴企业另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开展以师带徒活动的需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活动,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含10人),每期带徒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年带徒不超过2期;
(3)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活动,应与徒弟签订带徒协议。带徒协议书应明确带徒内容、人数、期限、目标、师徒权责等内容;
(4)以师带徒活动由所在企业或行业负责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5)补贴申报时间在带徒活动考核结束之日起一年内。
4.申请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企业(或行业协会)需在员工自主评价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贴。
5.申请新型学徒制补贴企业另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实施企业需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
(2)学徒需为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3)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4)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5)补贴申报时间为当年度培养任务结束之日起一年内。
6.申请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企业另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补贴岗位上的职工需为本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线在岗职工,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当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宁波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岗位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2)补贴岗位上的职工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满3年及以上,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满1年及以上。
三、公共实训中心补贴
(一)补贴对象
纳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
(二)补贴条件
申请补贴的实训中心(基地)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实训活动已经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开展;
2.上报的合格人员需符合个人补贴对象身份要求;
3.补贴申报时间在实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