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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04-11 18:00:22作者:未知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促发展的作用,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日
榆林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促发展的作用,确保《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9〕20号)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章 企业稳岗返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人数的比值确定。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计算);
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及“僵尸企业”名单(陕西省国资委提供省属企业“僵尸企业”名单)。
第四条 返还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第五条 审核认定
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
第六条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章 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
第七条 基本条件
支柱产业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局、国资委等部门)认定的支柱产业企业有关文件。
第八条 返还标准
支柱性产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在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基础上上浮10%-20%。
第九条 审核认定
支柱性产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条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四章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2018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含)至85%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
(二)2018年以来连续3个月(含)以上亏损或一年内亏损超过6个月(含)。
第十二条 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第十三条 审核认定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由企业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榆林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并提交稳岗措施及2018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由榆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榆林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报备表》,报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审核后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贫困地区稳岗返还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具备企业稳岗返还基本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参保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返还标准
对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及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参保事业单位的稳岗返还标准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第十七条 审核认定
贫困地区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企业稳岗返还实施。
第十八条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章 参保职工技术技能补贴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
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对象为全市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
第二十条 基本条件
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参保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的。
第二十一条 证书认定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上查询核实的,认定日期为证书核发日期;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批准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授予时间;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公布之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技能等级为准。
第二十二条 补贴标准
取得上述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第二十三条 经办程序
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7]548号)执行。省内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系统进行比对核查,省外取得的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http://zscx.osta.org.cn/)和中国人事考试中心(www.cpta.com.cn)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已取得相关证书在国家查询系统暂时无法查询到的,由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待可查询到再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关系转办
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由经办机构负责核查其在原参保地申领技术技能补贴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累计计算,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领取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七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科目”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审核工作规程,加强内部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对骗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