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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办理条件(佛山区户口迁入条件)

更新时间:2022-11-04 04:51:31作者:未知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办理条件(佛山区户口迁入条件)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条件

  一、出生登记

  (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

  (二)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市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三)国外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七)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历史遗留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登记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二、户口恢复

  (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原本省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申请返回原籍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恢复户口。

  (二)退出现役(转业、退伍)登记户口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三)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四)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五)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六)失踪寻回人员恢复户口

  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七)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八)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1.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定居的。(初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通知为准)

  2.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九)漏登补录户口

  本省户籍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或整户人口管理资料信息在全国、全省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的。

  三、市外户口迁入

  (一)引进人才入户

  经市(区)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引进人才入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二)积分入户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的,在《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 在珠三角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合法稳定就业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在我市稳定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 最近1年连续在我市高明、三水区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就业所在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入户后2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四)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在我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本市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不要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五)随军家属入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经驻我市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迁移。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公民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户口的小孩,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

  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四、市内户口迁移

  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

  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中“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

  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

  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

  (三)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四)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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