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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27 17:22:56作者:佚名
》》》天津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23条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4条生育医疗费采用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三)按项目付费。包括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4.《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21条对于按照项目付费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或出现分娩期并发症需转往同级或以上级别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继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可联网办理转诊转院登记手续。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前往转入医疗机构,无需携带其他材料,转入医疗机构下载转出医疗机构联网传输的转诊转院登记信息后,为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因故医疗机构不能联网办理的,转出医疗机构应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参保人或代办人可到医保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材料】
1、联网登记:由就诊医院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天津市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原件(一份,见附件)。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转出、转入医院应为定点服务医疗机构。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