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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27 13:11:26作者:未知
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1)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填写定期审验表格和交验驾驶证。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2)对持有准驾证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3)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4)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运用计算机签章的形式进行,可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进行,也可提前一个月办理。每年一次审验的,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的该月份;每两年一审的,有效期至满两年的该月份;
(5)车辆管理所对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需申请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的,应填写申请委托审验表。委托审验当次有效,下一次审验仍需委托的,须重新申请、填表。违章、发生事故未处理的,或因违章、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不得申请委托审验;
(6)接受委托代办驾驶证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将记载审验结果的书表,寄送委托代审的车辆管理所;
(7)应当每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三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8)应当每两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六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一年不满二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