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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钱为什么比实际缴的钱少

更新时间:2022-10-26 00:01:57作者:佚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钱为什么比实际缴的钱少

  “哦,你是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吗?我去年缴4685元养老金,怎么个人账户只给计1874元,到底是咋回事?”在电话或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经常会遇到参保职工提出类似的问题。尤其是我省开通网络查询个人账户储存额后,询问这样问题的参保职工越来越多,很有必要解释清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5年12月31日前。从1986年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1995年底,没有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直到1998年8月《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才明确了为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第二阶段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均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后。2006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从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钱只是全部缴费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进入了统筹基金。以现行政策为例,对于单位参保职工来说,个人缴纳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20%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对个人身份参保者来说,缴费的20%中,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12%进入统筹基金。许多参保职工认为进入统筹基金的钱就是没有了,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通过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的养老金只是一少部分,通过统筹基金计算的养老金才是大头。以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为例。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城镇个体劳动者÷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50岁为195,60岁为139)。若1995年12月31以前参保的,除了月基础养老金,还有月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都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然而,有的职工提出参保不满15年或者中途死亡个人缴费是不是就没有了?或者只退个人账户钱?对这个问题政策也有规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钱也可以随劳动者流动进行转移,既可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也可以从乙地转移到甲地,这项工作早已全国统一。综上所述,无论是个人账户钱还是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是安全的,参保职工无须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