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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关于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更新时间:2022-10-25 16:32:41作者:未知

关于社会保障(关于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0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等文件要求,今年我省将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发行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大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养老保险等领域,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现就发行和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保障卡管理。根据金保工程“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建设原则,以及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的申领流程,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密钥管理分为部、省、市三级,县(市、区)不得单独发行社会保障卡,也没有密钥分散权限。对已发行并用于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的县(市、区),在新规定出台后,要全部纳入市级管理。

  二、社会保障卡的升级。对于已发行医保卡的地区,且发卡初期是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3]14号)等文件要求进行了申报、注册、备案、申领密钥的,需要对卡内结构和信息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扩充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开发系统接口,重新分配密钥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社会保障卡的替换。对于已发行医保卡,且未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社会保障卡发行规范流程进行申请注册,所使用的卡内芯片未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检测认定的地区,要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障(个人)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办发[2008]59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障(个人)卡申办流程〉的通知》(晋劳社办发[2008]6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卡过渡办法,重新申领密钥、完善审批流程,并对发、读卡机具进行替换升级,替换期间,停止发放不符合部颁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尽快确定替换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11年上半年。

  四、社会保障卡的首次发行。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社会保障卡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发卡部门,完善注册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加强应用管理,确保发卡质量,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性和易用性,真正实现“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异地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