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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25 05:40:28作者:未知
东营市退役军人困难补助政策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努力取得稳定较高收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突出重点、实效帮扶。主要面向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二、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