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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高新区封山禁火通告(威海封路通知)

更新时间:2022-10-25 04:44:36作者:佚名

威海高新区封山禁火通告(威海封路通知)

  高新区封山禁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封山禁火通告:

  一、封山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3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所有森林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包括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等)为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防护林及距防护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期间,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二)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三)严禁私自进山旅游、野营、吸烟、烤火、祭祀等活动;(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五)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六)严禁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内除森林消防车、巡逻车等专业车辆及人员进入林区执行任务外,其它车辆和人员不得擅自入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镇街要在林区主要进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所有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拒不配合防火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森林防火区。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各镇街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封山禁火通告。

  七、违反封山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19、3919708、5670119

  特此通告。

本文标签: 森林防火  森林  治安管理  火险  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