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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更新时间:2022-10-24 09:09:06作者:佚名
6月2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此次新规实施后,物业收费执行啥标准?公共区域内收益怎么分配?开车进小区找朋友,还要收停车费这合理吗?哪些情况该减收甚至免收费?业主关心的这些问题都一一得到了明确。
问:物业费说涨就涨?
答:这可不行,每次调整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费说涨就涨?这个可不行。
根据《办法》,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这也就是所谓的双过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问:俺家房子空着总不去住还用交那么多钱吗?
答: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应当减收。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什么标准计费?
《办法》也给出了标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普通住宅交付后,许多房主并不着急直接入住,这种情况下,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问:大老远的去朋友家串个门还被收了N多停车费,这也行?
答: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前2小时免费
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买车,小区内停车费的收取成立大家关心的问题。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问:都说电梯广告的钱也有业主的一份,这个能保证吗?
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
小区的电梯广告、公共设施出租收益该如何分配?
《办法》中提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此外,这部分费用还要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看物业不顺眼,就像拖着不交钱,能拿我怎么办?
答:请您保持理智,这都要跟个人诚信记录挂钩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